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3157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郑孝江,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5元。
审判长 刘 洁
审判员 景振宇
审判员 梁 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 鑫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静2019年月日送达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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