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保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48963L。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00。 法定代表人:郑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1120417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陕0118民初4733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12041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武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