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区人民法

(2019)陕0118执保94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610000052148963L。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XXXXXXXXXX7500

法定代表人郑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申请执行人于20198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1120417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19823作出2019)陕0118民初4733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20417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武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