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556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盼 盼
法官助理 陈 小 菁
书 记 员 周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