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9506号
原告: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银珠路**。
法定代表人:宋丽君。
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
法定代表人:胡增。
原告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郁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