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295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银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强。
第三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候效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第三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苏0505民初29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申请人**强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