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强。
委托代理人陶然,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强与被执行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166110.72元,案件执行费4406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强于2020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执15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