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941号
原告:西安东正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正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正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24元,减半收取11512元,由原告负担11512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