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4364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社乡陈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财路**华星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冀1102民初43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6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