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570号
申请执行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