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3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14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青峰
审 判 员 王树丽
审 判 员 姚春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志强
书 记 员 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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