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6742号
申请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