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61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瑞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恒生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云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生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恒生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恒生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6981元及利息,未受偿5845.9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