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82执恢101号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8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347854.98元。执行费15879元由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依据本院(2021)陕0582执13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在本案保全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48000元,现依据(2021)陕0582执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保全的48000元履行发放给被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现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82执恢1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