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00号
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栾广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利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戚玲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6元,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核收25元,由原告西安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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