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313号 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1347854.98元,执行费15879元。已执行1363733.98元(含执行费1587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80000元,且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冻结本案案款480000***全标的,剩余案款867854.98元已发放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现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8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