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与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9号高新时代广场B座2703室。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律师事务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律师事务所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J2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沃特律所)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9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特律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英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支付的代理费369000元从本案执行程序风险代理费中扣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2020年3月31日《委托代理合同》是对执行案代理费计付方式的重新约定,而非此前已签订合同的延续和变更,即该合同重新约定以全案执行回款2440万元作为计付依据计算律师代理费,此前已付和未付代理费不再进行结算和抵扣。从当事人双方间沟通记录及后续履行行为来看,英华公司明知且多次确认《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合意是以全案执行回款2440万元作为计付依据计算律师代理费,此前已付和未付代理费不再进行结算和抵扣。2.沃特律所在致送《付款请求》后多次向英华公司请求支付代理费用,英华公司均依照该《付款请求》继续向沃特律所支付125万元,而从未提及抵扣之事由。3.从英华公司以电子(微信)缔约方式向沃特律所发送的《清偿代理费调解协议》,并对律师代理费支付达成的一如既往的电子文本合意约定来看,英华公司发送该协议并继续支付代理费的行为证明其明知《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意思是最后一次合同签订前支付的代理费不再结算、抵扣。(二)原审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的认定属法律适用错误,应按照沃特律所主张的2020年11月18日起算。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沃特律所已于2020年11月18日向英华公司致送《执行异议及执行风险代理费计付明细及付款请求》,英华公司亦予以确认。综上,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沃特律所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将英华公司前期向其支付的36.9万元代理费予以扣除错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中10万元系双方签订《风险代理执行合同》确定的执行程序风险代理预付款;6.9万元系双方认可的执行回款对应的风险代理费;20万元经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风险代理执行合同》明确约定该笔费用日后从1900万元以上部分款项的应付代理费中清算扣除。二审法院判决将以上费用予以扣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沃特律所主张双方已于2020年3月31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对执行案代理费计付方式进行重新约定,但该《委托代理协议》并未涉及英华公司前期预付款如何处置问题。另,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英华公司主动发送《清偿代理费调解协议》并不足以表明英华公司认可沃特律所对于代理费的计算方式。沃特律所申请再审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沃特律所申请再审还主张原审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经查,沃特律所与英华公司之间签订的多份委托代理合同及沃特律所于2020年11月18日向英华公司发送的《执行异议及执行风险代理费计付明细及付款请求》均未明确英华公司具体应付款时间,二审法院以沃特律所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等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综上,沃特律所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