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凤鸣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凤鸣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南砖瓦窑16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企业壹号公园J2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凤鸣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2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凤鸣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锅炉拆除合同》为有效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相关法律,英华公司不得就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2.原判决认定英华公司有权转包中标工程明显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为凤鸣公司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责任主体为英华公司,英华公司在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依据建筑法及建筑施工条例的规定,其作为合法承包人,事故责任主体,应当对工人施工不当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为英华公司而非凤鸣公司。4.***等人以凤鸣公司的名义与英华公司签订《锅炉拆除合同》的行为实为建立了旧设备买卖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该合同并不能改变英华公司为事故责任主体的地位。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六项;2.撤销二审判决书;3.改判驳回英华公司的反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英华公司承担。 英华公司提交意见称,1.案涉《锅炉拆除合同》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应为有效。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凤鸣公司的该再审理由不成立。2.由于凤鸣公司专业分包的拆除作业导致火灾事故,根据《锅炉拆除合同》及《现场安全拆除承诺书》的约定,凤鸣公司应当承担100%违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锅炉拆除合同》的效力;2.案涉工程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案涉《锅炉拆除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据此,英华公司将煤改气总施工合同中的锅炉拆除合同分包给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凤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故凤鸣公司以英华公司不得就中标项目进行转包为由主张案涉《锅炉拆除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载明,英华公司施工人员***等四人施工中产生炽热钢渣直接落入塔内,导致防腐材料燃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凤鸣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人,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凤鸣公司为案涉工程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综上,凤鸣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凤鸣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