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3民初128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石畔7号,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451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计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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