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中***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1616号之一 榆林市中***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中***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102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586109.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1616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11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