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民初1160号
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华阴市曙辉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