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642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籍贯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451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木至马镇公路改建工程LJ-4标段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木至马镇公路改建工程LJ-4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