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791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场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鲁能大道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6301C。
法定代表人:魏海群,董事长。
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8号综合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0993306XD。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执董事。
被告:闽功斌,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闽功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