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345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
第三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
原告***与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3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份至2016年9月份,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唐山市生态城的工程提供劳务。2016年9月份完工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4345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但仍欠131000元劳务费未付。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同意由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拖欠其公司的工程款131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由原告直接向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张13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原告***起诉西安航天动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印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边晓凤
书 记 员 梁宝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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