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123号
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0665L。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建总公司价值117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凯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总公司(含建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建总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