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50号
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0665L。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计价值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凯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