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165号
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0665L。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翟凤君,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凤君合计价值19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凤君的银行存款合计19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翟凤君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凯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