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华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600657.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4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8864.6元(包含案件款600657.60元、利息29800元、执行费8407元)。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