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0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时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院内大唐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建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付迪,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
原审被告时孝顶,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陕西大时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孝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陕西大时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罗 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