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7009号
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2023年1月4日,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6.05元,本院减半收取45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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