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447号
原告:陕西瑞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WQP19。
法定代表人:赵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34017939E。
法定代表人:杨勤,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瑞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瑞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瑞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超
二〇二一年 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格
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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