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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9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星海大厦底层,组织机构代码6340179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悦秋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