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9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洛川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忠民,系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9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91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36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2月1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91000元。下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236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9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军
审 判 员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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