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计51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31元,由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