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1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冀1126民初1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省故城县彩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