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23执恢103号
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3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262.4元;由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人民币96912.4元,且申请执行人已完全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