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190号
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宇,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77.5元。
 
审  判  员     马     娆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     溪
打印:相丽华         校对:雷   菲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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