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1523号


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珍,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洛川县迎宾大道。

负责人:安小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平,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住该大队家属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林,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住该大队家属院。

原告西安大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军延

代理审判员王莹

人民陪审员孙丽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哲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