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082号
原告: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172223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790777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东营市金兴乙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