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4民初762号
原告:紫阳县安久家政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4MA70NFU31Q。
经营者:***,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790777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紫阳县安久家政服务部与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紫阳县安久家政服务部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阳县安久家政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紫阳县安久家政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