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320号
原告: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王传花,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路红星,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红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立芳
书记员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