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6号
申请人: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601512854。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王传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7907771E。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
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
申请人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