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6号

申请人: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601512854。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王传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7907771E。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

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

申请人淄博泰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