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恢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
法定代表人:程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10万元;二、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823272元;三、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以68232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工程款损失;四、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794元及本案执行费7618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无有价证券、无公安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高陵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二路西侧泾渭春天2号楼,预售证号码为2015012的房产合计43套。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对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2、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3、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陵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二路西侧泾渭春天2号楼,预售证号码为2015012的房产合计43套(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晶琦
审判员  孙 哲
审判员  王连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母仕文
书记员  石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