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02民初528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系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华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被告华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68538元及延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2020年8月约4454元,共计729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门面房做室内外装修工程,被告**系该项目负责人,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对该项目室内外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讨要劳务费与材料款,被告各种推脱,2018年12月原告多名工人找到马泉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经马泉办劳动保障事务所调解,被告将工人劳务费支付给了工人。2019年5月14日原告和被告**对材料款进行核对,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因陕广工地西门欠**材料款68538元(陆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整)特此证明,我保证于2019年7月14日前把所欠材料款全部结清。”该欠条上施工负责人王某某也签字确认。被告给原告承诺的结款时间已过,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被逼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华威公司辩称:第一、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之间没有装修工程合同关系。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北生活区的工程承包给了王某某(有合同书为证)。王某某出具了承诺书(内容详见承诺书)。第二、**出具的欠条上没有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该债务不属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第三、原告**既然有**出具的欠条,那就希望**和**协商解决该争议。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对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华威公司没有给我结账,华威公司把钱给我结了,我才能给原告结账,案涉工程是王某某挂靠华威公司承包的工程,又将工程转包给**,**是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与转包方都没有把账给我结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举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及当庭询问,本院原被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均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华威公司承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沿街商业(北区正门)工程。2017年9月27日华威公司为甲方,王某某为乙方,签订《单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投入资金方式与甲方合作,并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管理,甲方并授权乙方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同日,王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环保及风险控制责任制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因违反规定和法律法规所造成一切经济纠纷、外欠债务等,均由本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一切后果,华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后,王某某为甲方,**为乙方签订《单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投入资金方式与甲方合作,并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管理,甲方并授权乙方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实施施工费用97万元。**组织人员施工完成案涉工程,其中**负责完成装饰装修部分。2019年5月14日**向**出具欠条称:因陕广工地西门欠**材料款68538元,特此证明,并保证于2019年7月14日前把所欠材料款全部结清。欠款人**,2019年5月14日。施工负责人王某某对上述欠条所属事实予以证实。又查,在案涉项目报价表上,华威公司为竞价单位,签字人为王某某。
本院认为,华威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与**分别签订《单项工程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转包,且承包人均为无资质的个人,故该两份协议均为无效。**经结算欠付原告**材料款68538元,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华威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应对欠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68538元。
二、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513元,原告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伟圣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人民陪审员  王晓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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