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来、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执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来、陕西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工程款100000元(即2020年9月15日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6元。

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未申请执行的14万元一并协商解决,现双方约定如下:被执行人**来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8万元,剩余161397元待2021年底柞水县城乡建设局给**来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付清(利息待2021年底付款时再行商量),否则按调解书执行。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执行人**来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6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盛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 伟

书 记 员 操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