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967号
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98。
法定代表人刘登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江艳,女,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5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10853元;剩余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0元。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曹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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