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5692号
原告:陕西华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九街新福兴纽约城15号楼29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237400803。
法定代表人:雷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铁,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下梁镇陕西终南医养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14398。
法定代表人:刘齐锋,董事长。
被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小岭镇新华村头道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590285105R。
负责人:刘登彪,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孝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小华,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华鑫工程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柞水分公司)、第三人陈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2020年1月14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3313元,下余33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刘好梦
人民陪审员 党保宗
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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