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执字第2158号
申请人孙将。
被执行人江苏华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蒯素。该××经理。
申请人孙将与被告江苏华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