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恢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22000017871,住所地滨海县(城市园***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滨执字第021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