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恢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22000017871,住所地滨海县(城市园***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滨执字第021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