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14572F。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8月18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集约化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398号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冷杰
审判员*进
审判员*显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