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24827号
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高堡湖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14572F。
法定代表人:龚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新,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64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128842X0。
法定代表人:张世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李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强、孔令新,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再次于2019年12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强、孔令新,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货款98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88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付清时止);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9833元(包含差旅费2334元,材料费2499元,维修人员人工费4500元;律师费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非标定制设备“螺旋输送机”一台,价格为10.4万元,质量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双方书面确认的技术条件、方案、图纸为准”,保质期为“自需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12个月”,在质保期内非因需方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供方所供产品违反合同约定而至需方无法正常使用或产品有严重缺陷,需方有权退货,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将设备运至需方现场荆州市中环环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安装调试。但是,由于螺旋输机在运行短短的几个月内,便出现内衬严重磨损,机壳多处穿孔、变形,医疗废物残夜渗漏等问题,于2019年7月停止运行。设备产生质量问题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处理,但经被告多次维修,仍然无法修复,原告购买被告设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
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且根据原告在起诉中的自认,我方已经在2018年12月28日将货物完成安装调试,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不应当以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我方是按照原告向我方提供的图纸非标定制,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简单以产品购销合同就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票据、《8吨灭菌器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完工移交单、《荆州医废螺旋内衬问题解决方案》、《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送达签收单、被告对《荆州医废螺旋内衬问题解决方案》的回函、《处理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约定》、《荆州医废螺旋内衬问题解决方案》、《螺旋输送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紧急联络函》、《螺旋输送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紧急联络函》送达被告的签收单、《输送机外壳磨损问题说明》、原告对《输送机外壳磨损问题说明》的复函、《荆州医废螺旋机使用现场问题解析》、设备质量问题的部分照片、设备使用人的《告知函》、《螺旋输送机维修费用的函告》、《荆州现场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处理费用清单》、差旅费票据、工资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龚萍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技术协议图纸、qq邮箱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5日,原告作为买方与荆州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8吨灭菌器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以总金额160万元的合同价,获得8t灭菌器及配套设备和伴随服务。
2018年5月22日,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需方)与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P20180522),主要约定:1、产品为螺旋输送机1套、规格型号按需方技术条件图LXSS-TJ-00制作、含税合计金额104000元。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双方书面确认的技术条件、方案、图纸为准(非标定制设备)。根据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及图纸作为生产参考标准。3、质保期自需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及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需方签字确认的验收单为验收合格依据),期限为12个月。如供方所供产品违反合同约定致需方无法正常使用或产品有严重缺陷,需方有权退货,供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4、验收标准及方法:需方提供的螺旋输送机技术条件图(图号:LXSS-TJ-00)作为产品验收的第一标准(实际设计制造以供方图纸为准)。供方报价方案中的技术参数内容作为验收的第二标准,第一标准中未明确提出要求的参数,按第二标准验收。以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以下几方面验收:(1)产品外观性验收:需方在收到货物时验收,对数量,外观质量,规格等进行形式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通知供方;(2)产品功能性验收:产品必须满足所有技术要求,产品调试完毕正常运行2周,即为功能性验收完成。5、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方发货前,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发货前3天通知需方付发货款项),同时供方开据合同总金额等额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一次性付清,无息支付。《技术条件图》LXSS-TJ-00,技术要求第3点载明:壳体及螺旋叶片等直接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304不锈钢制作,壳体厚度不小于3mm,螺旋叶片厚度根据技术参数及结构强度确定。《产品报价单》技术参数内容第3点载明:内衬为PP耐磨尼龙,厚度10mm。
2018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1200元。2018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67600元。以上合计转款98800元。
2018年12月28日,案涉输送机安装调试完成。
2019年7月26日,被告出具《荆州医废螺旋内衬问题解决方案》,载明:由于螺旋输送机内衬(尼龙材质),在输送过程中,有部分玻璃渣,针管对内衬造成的严重磨损,导致尼龙板磨损,现解决方案:1、螺旋内壁加不锈钢10mm圆钢进行焊接;2、螺旋内壁加不锈钢扁钢10*10mm进行焊接。上述两种方案均可达到耐磨,无法保证达到长久使用年限,内衬属于易损件。上述两种方案均可实现,我公司积极配合,便于客户现场正常运行,如需我公司进行更换,将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
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载明:我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贵司订购螺旋输送机1套,用于荆州医废现场。合同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设备实际到达现场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设备在质保期内。现场情况:螺旋输送机的内衬已经严重磨损,壳体底部也部分腐蚀或磨穿,且壳体存在变形。设备现已停用,急待解决。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图《LXSS-TJ-00》,属于贵司产品质量问题:1、壳体不锈钢是否存在材质问题,确认后回复。2、对已磨穿的不锈钢壳体进行修补,修补方案经确认后实施。3、对壳体变形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经确认后实施。请贵司于7月30日前书面回复,并确定到现场处理的时间,我司将尽力配合。
同日,被告针对《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做出回复,主要载明:1、壳体均为304不锈钢材质,且有出厂合格证;2、磨床壳体修复:U型Q235板材8.0mm作为内衬板间段式;3、壳体变形处需现场确定,从图片无法判断;4、因现场实际使用情况不明确,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例如:客户暴力使用,玻璃残渣过多等一系列因素),双方在初步沟通或许存在不全面;5、修补费用:内衬板为7800元、人工费为5000元(双方各承担一部分),局部修补:破损部分进行加固(世配方提供局部修补件,购买方自行修补)。整体修补:分段式配件修补(世配方提供局部修补件,购买方自行修补)。
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处理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约定》,主要载明:根据7月29日我司《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和贵司《荆州医废螺旋内衬问题解决方案》回复意见,我司同意此方案,并约定:1、本次由贵司负责提供的修复材料和配件在8月4日前到达现场,双方人员均同时到达。2、我司人员在贵司指导下对壳体进行修复。3、我司技术人员配合贵司对壳体腐蚀和变形进行分析,并由贵司制定解决方案。
同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寄送《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处理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约定》。2019年8月5日,李辉签收了前述2份文件。
2019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螺旋输送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紧急联络函》,主要载明:2018年5月22日,贵我双方签订螺旋输送机的《产品购销合同》。2018年11月底,贵司发货至荆州医废现场,2018年12月28日,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客户。2019年7月23日,客户反馈螺旋输送机内衬严重磨损、机壳多处穿孔,医废残液渗漏,导致停产。《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质保期自需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及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目前尚在质保期内。经我司现场查看、分析讨论后,形成结论如下:1、螺旋输送机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已严重影响设备功能实现和可靠运行,从法律上讲,该设备属于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设备,已无法继续使用。2、由于设备磨损太过严重,加上机壳变形等问题,已非简单修补所能解决。2019年8月4日,贵我双方人员到达荆州医废现场后仅对设备进行了临时修补,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该设备存在随时故障停机的可能性。3、为确保医废处理工厂的持续可靠运行,请贵司尽快拿出切实有效的方案并进行整改,避免因设备随时可能的停运带来进一步的损失。一旦因贵司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客户被迫停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贵司承担。请贵司在2019年8月15日前予以回复,否则我司有权自行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损失赔偿等)。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螺旋输送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紧急联络函》、《荆州螺旋输送机维修费用的函告》、《情况说明》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019年8月10日,李辉签收。
2019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螺旋输送机外壳磨损问题说明》,主要载明:1、此设备属于非标定制类设备,根据购买方提供的初步图纸及要求设计非标定制。2、根据需方提供的现场使用要求,经我方设计理念且购买方同意签章,我方实施加工制作。3、设备到货使用日期为2018年10月底交付需方现场使用。4、根据采购合同验收标准第四条第2小条:产品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两周,即为功能性验收完成(设备在到货至今使用期间运行正常),供货方提供的技术参数文件符合现场交付设备参数一致。5、关于螺旋壳体严重损坏,究其原因属于现场输送物料硬度大于内衬PP耐磨板材质(内衬材质购买方认可实施)。6、由于使用方现场违规操作导致设备传动损坏,2019年3月我公司派出相关售后人员到现场处理正常使用,且当场发现设备内衬耐磨板(易损件)已出现磨损,且于2019年书面通知到贵司负责人要求更换,购买方收到通知后尚未回复,未回复期间设备违规操作3个月时间,导致螺旋叶片和壳体直接接触,高负荷磨损,导致壳体穿孔变形。7、违规操作出现问题后我司也积极配合现场处理,按购销合同规定违规操作使用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应由购买方承担,但我司为不耽误使用方的生产效益,现已正常运行,修复日期:2019年8月5日。8、违规操作我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工时服务费用,差旅费,如购买方未支付履行款项义务,我公司有权直接拒绝停止任何服务。9、如购买方在设备损坏期间强制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购买方自行承担解决。
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螺旋输送机外壳磨损问题说明的复函》,主要载明:1、贵司提出产品设计理念经我方同意签章后加工制作,我司认为贵司是输送线生产的专业厂家,我司只会对产品的最终的使用要求做出决定,事实上我司也未对产品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认。2、贵司认为我司对产品进行了功能性验收,但我司认为这并不代表贵司可以不承担产品质保期内的质量责任。3、贵司认为使用方现场违规操作导致设备传动损坏,我司希望贵司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确有其事,我司也将反馈客户,并为贵司主张相应的权利。4、贵司曾反馈曾书面通知我司负责人要求更换设备内衬耐磨板,且我司未回复,但我司内部核实,无论是采购负责人,还是公司总经理均未收到贵司有关此事的书面通知,更无从回复。
2019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荆州医废螺旋机使用现场问题解析》,主要载明:1、2019年三月第一次维修,我公司已发相关文件给贵司相关负责人龚先银经理,贵公司未作出回复。2、客户现场设备出现磨损后长时间违规强制使用导致壳体穿孔变形,此情况不在设备质保范围内,并非设备设计制造质量问题,由于物料特殊性设备没及时停机维修导致壳体加剧损坏,致使现箱体底部与叶片接触点磨穿,现无法修复,只能更换箱体(箱体费用由购买方承担)。3、箱体外形尺寸结构不变,我司建议内部衬板改为耐磨铜板,磨损寿命无法估计。
2019年11月8日,荆州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告知函》,主要载明:根据贵我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的《8吨灭菌器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由我公司向贵公司购买医疗废物处理灭菌器及配套设备一套,该套设备从2018年12月安装投入使用以后,其中输送机运行不到3个月,于2019年3月13日便出现轴头脱焊的质量问题,导致我司停产。其后,生产商上海世配自动化有限公司到现场更换轴头后恢复了生产。2019年7月初,又发现螺旋输送机内衬严重磨损,机壳机身多处穿孔、变形,医疗废物残液渗漏,迫使灭菌器再次停止运行;贵公司虽然按照我公司的要求,与螺旋输送机生产商上海世配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临时维修和处理,但仍然未根本性解决问题。
2019年9月2日,以原告为委托人(甲方)、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为受托人(乙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担任代理人,法律服务费为贰万元。2019年9月9日,原告向该所支付了服务费20000元。
另,原告提交2019年8月9日其发送给被告的《螺旋输送机维修费用的函告》,主要载明:为配合处理荆州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我司与贵司现场人员张桂良商定,在现场购买维修材料,共产生费用2499元。按2019年7月30日关于《处理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约定》,修复螺旋输送机的配件和材料应由贵司提供,因此以上费用应由贵司承担。我司将从应付贵司质保金中扣除,请确认后盖章回传。原告还提交《荆州现场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处理费用清单》、差旅费票据、工资表,拟证明产生材料费2499元、差旅费2334元、人工费4500元。
原告提交龚萍证人证言,拟证明龚萍作为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的采购总监,代表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龚萍出庭作证称“我在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担任采购总监,负责采购工作,在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是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李辉联系,李辉是联系员,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是张总,我方找被告方买设备是因为被告是专业的厂家,购买的是定制产品,我们口头约定七八年设备肯定不会磨损。后来出现问题后,被告并未积极处理,一直推卸责任。平时是我方联络员与李辉联系,出了问题后,我加了李辉的微信,与他联系,具体的联系内容详见我们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
被告提交技术协议图纸、qq邮箱记录拟证明技术协议图纸在合同签订之前,虽然图纸第3条对产品的部分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但根据事后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内衬为尼龙PP耐磨材质,故其依据合同已经完成了承揽义务。原告认为,该图纸不是合同的附图,而是其公司的内部图纸,图纸中的“20180516”字样是绘图时间,对合同标准的使用并不构成影响。
庭审中,原告称“设备在2018年11月30日到场。产品购销合同的图纸是作为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交的。产品报价单在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在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附件技术条件图LXSS-TJ-00第3点仅就壳体及螺旋叶片应采用的材质及规格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未就内衬应采用的材质进行明确,而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四条之约定,技术条件图(图号:LXSS-TJ-00)中未明确提出要求的参数,按报价方案验收,而《产品报价单》技术参数内容第3点明确载明内衬为PP耐磨尼龙。加之,2018年12月28日,案涉输送机即安装调试完成,原告方亦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产品内衬材质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另,案涉输送机为非标定制产品,图纸亦由原告提供,被告系根据原告提供图纸生产,仅凭内衬为耐磨尼龙亦不足以证明产品有严重缺陷,故原告仅依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第4点主张被告退还已付货款98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除材料费2499元外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材料费2499元,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在针对《关于螺旋输送机质量问题的函告》回复中自愿承担一部分,再结合2019年8月9日的《螺旋输送机维修费用的函告》,对原告主张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材料费249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被告上海世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晨